[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机构概况
中心简介
领导成员
中心科室设置
主要职能
联系我们
中心动态
·再冷的寒风也挡不住我们前进的
·市疾控中心组织支部党员观看专
·市疾控中心组织开展道德讲堂讲
·仙桃市疾控中心开展庆“七一”
·市疾控中心组织党员干部赴西流
·不忘初心   不辱使命
·满头华发   初心不改
·市疾控中心启动形式主义、官僚
社会服务
重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 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七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0251施行。

本新闻共8页,当前在第8页  1  2  3  4  5  6  7  8  

2019/1/3 11:05:2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