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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卫生部发布了全国首个餐饮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卫生技术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对全国数百万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卫生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餐饮业行为,卫生部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范》对其进行了必要、有益的补充。
餐饮业是食品和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呈高速发展的态势,对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求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4年全国的餐饮业数量(不含食堂)已达400万家,实现销售额约7500亿元,预计2005年将超过8000亿元。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居民的饮食习惯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巨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企业规模、卫生条件、管理水平、经营品种、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一些餐饮单位因加工操作不当、食品贮存条件差、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餐饮单位和集体用餐单位食物中毒事故屡有发生,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为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我部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范由总则、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加工操作卫生要求、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及附则组成,共6章43条。
  《规范》在总结以往餐饮业卫生管理和借鉴国际先进管理技术的基础上,全方位地对餐饮业的卫生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细化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技术要求更加具体,起草中注重可操作性和企业自身管理的实用性,方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组织实施和自我检查,也体现了公开透明的监督原则。
  《规范》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分类提出管理要求。考虑到餐饮业的种类繁多、规模相差悬殊,本《规范》在部分加工操作的硬件要求、专职管理员的配备、检验室的设置等方面,根据其不同种类、规模的情况,分类提出了管理要求。
  二是基本要求和倡导要求相结合。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饮食加工习惯和经济发展水平也有较大差别。本着抓住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规范》将提出的要求分为基本要求(用词以“应”表示的内容)和倡导要求(用词以“宜”表示的内容)两种。用“应”表示的内容,作为卫生准入的必要条件和日常卫生监管的内容,凡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并对违法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用词以“宜”表示的内容原则上要求大型、连锁、规模化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也应该符合。
  三是指导企业自身管理。本《规范》有附录7个,除附录A外的其余6个的内容则都是指导餐饮企业如何预防食物中毒、推荐的正确加工操作程序及如何开展自我检查等。这些内容对于指导餐饮企业(尤其是对广大中小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有助于餐饮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对一些消费者关心的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了解《规范》的有助于对于消费者在就餐消费过程中,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规范》规定:加工经营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25米以上;从事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更衣、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佩戴口罩;(裱花操作卫生要求)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等。
10月1日起,消费者如果在就餐过程中遇到违反《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现象,欢迎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中心投诉。如调查属实,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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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2 16: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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