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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谓职业病?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种类有哪些?

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目前,我国已公布的职业病有九大类九十九种。九大类职业病名单分别是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2、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职业病的有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其中,化学因素主要指有毒物质(如铅、汞、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和生产性粉尘(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物理因素指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和电离辐射;生物因素指某些致病性微生物。

3、何为职业禁忌?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1)呼吸道:这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最主要的途径。凡是气体、液体、气溶胶(粉尘、烟、雾)均能通过呼吸道吸收,如苯及其同系物、各种粉尘等。

2)皮肤: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可透过完整皮肤而进入人体,当皮肤有病损时,不能经完整皮肤吸收的毒物也能大量吸收。

3)消化道:在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不易经消化道进入人体。发生意外或不注意个人卫生时,毒物经污染的手、衣物、食品而食入体内。哺乳期妇女可经乳汁把毒物传给婴儿引起中毒。

5、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预防职业病的措施有哪些

预防职业病中毒必须采取措施,着重从根本上解决,而不放松辅助性措施。防毒措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消除毒物;控制毒物逸散;保护个体;提高机体抵抗力。

1)革新技术改造工艺    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除有毒物质是最理想的防毒措施。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能减少工作接触毒物的机会,也可从根本上控制的逸散。

2)通风排毒  用通风的方法将逸散的毒物排出,是预防职业中毒的一项重要辅助措施。

3)个人防护   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或防护服,佩带个人防护用品。下班时更衣、勤洗手,勤洗澡沐浴,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4)增强体质  开展体育锻炼,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毒物的抵抗能力。

5)安全卫生管理   生产设备的维修和管理,通风排毒设施的定期检修,防止跑、冒、滴、漏,对预防职业中毒具有重要意义。制订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环境监测、生物材料监测与职业健康检查  定期检测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将其控制在最高允许浓度以下。实施就业前职业健康检查,排查有职业禁忌症者参加接触毒物的作业。坚持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生受损情况并及时处理。

6、劳动者应如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劳动者首先应自觉接受用人单位有关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车间工作岗位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 操作,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劳动者在就业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自己是否存在所从事的职业的禁忌症。患有明显呼吸、心血管系统疾病的劳动者,不宜从事接触刺激性气体和粉尘的作业;患有明显神经、精神系统疾病的劳动者,不宜从事接触主要损害神经系统的毒物的作业。劳动者就业后必须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以便早期发现职业病损害,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劳动者必须学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措施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预防措施,它可以防御职业病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常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有防尘(毒)口罩、防护面罩、防护服等。

劳动者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职业病预防中也有一定的作用。劳动者必须养成不在车间内吸烟、进食,勤洗手,下班后更衣、洗澡沐浴等好习惯。

健康膳食对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保健膳食可增强机体抵抗力,保护受到毒物损害的靶器官和系统,发挥某些营养成分的解毒作用。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参考资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重点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提出了“八个必须、八个严禁”,即: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一、企业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1、管理机构

企业人事劳动部门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医务所负责员工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2、职责

1)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5)企业要成立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必须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

二、职业病防治的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1、管理内容

1)人事劳动部门组织本企业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有毒、有害、尘肺物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2)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3)根据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门和人事部门确定有毒、有害及尘肺工种及从事该工种的员工。如,尘肺:粉尘作业人员,如不注意个人防护,轻者可导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或支气管哮喘,长期在粉尘的作业环境下工作,严重时可导致尘肺。

4)安全生产部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定有毒、有害、尘肺工作的场所及预防、应急措施,并向员工公开。

5)医务部门应配备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加强对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的防护与管理。按要求,组织接触有、有害、尘肺工种人员体检,并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7)安排防尘经费,专款专用,进行技术改造,改主设备必须编入设备台帐,列入维修计划,保持正常运转。

2、管理要求

1)接触有毒、有害、尘肺物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2)接触有毒、有害、尘肺物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3)有毒、有害、尘肺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安全生产部门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三、预防措施   

1、把职业病防护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和生产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2、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施工现场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推广使用无尘或者低尘的技术、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禁止在没有防尘设施的作业环境中进行敞开式干式粉尘作业。   

5、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6、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患有下列职业禁忌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粉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

2)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疾病和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较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5)医学上认为不宜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及尘肺施工现场,劳动者必须配置一定的防护用品,并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提高职业卫生的知识。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   

12、发现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施工作业。   13、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施工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四、监督检查与考核

1、企业矿长负责组织监督与考核。

2、纳入安全生产一并进行考核。

2020-04-2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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