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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
湖北省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预警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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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预警

工作方案(试行)

 

为落实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规范我省学校内发生传染病后的各项防控措施,保护青少年儿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指学校常见传染病,指近年来在我省学校内常见并可能发生暴发流行的传染病,主要包括甲型肝炎、戊型肝炎、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猩红热、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病、水痘、感染性腹泻、食源性和水源性疾病,对于其它传染病,可根据本方案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学生传染病的诊断,应以医疗机构的诊断为准。

二、当学校发现本方案规定的传染病时,传染病人所在地教育和卫生部门负责应分别落实以下措施:

(一)学校应采取的措施

1、落实患病学生的隔离治疗,保证患儿在病情痊愈、无传染性前不得返校上课;

2、将学生发病情况向辖区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加强晨检,及时发现潜在的病人;

4、开展健康教育,使学生掌握防病知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对教育和宿舍开展一次终末消毒,并加强对外环境及厕所等的随时消毒。

6、如患病学生为疫苗可预防疾病(甲肝、麻疹、流脑、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感、水痘),建议未接种过的儿童开展预防接种。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采取的措施

1、对本单位接诊的患病学生,负责落实患病学生的隔离治疗措施;对辖区内患传染病的学生开展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

2、正式通知并指导学校落实防控措施。

(三)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通过传染病疫情信息网,每天监测本地学生传染病发病情况,发现本辖区内的学生传染病病例后,及时通知患传染病学生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相关处理措施。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对患病学生所在学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评估。

2、核实患病学生就诊的医疗机构是否属当地的传染病救治定点机构,如果不属于传染病救治定点机构,则应通知接诊医院做好转诊转运工作。如患病学生是跨乡镇(社区)就诊,应通知学生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相关处理措施

3、指导学校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防控工作。

(四)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派卫生监督员到达患病学生所在学校,对食品、饮用水和校舍卫生、学校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学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并监督整改。

(五)医疗机构

接诊了学生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机构,如属传染病定点救治机构,按规定对学生落实隔离治疗措施,如不属传染病定点救治机构,由应按首诊负责制的要求,落实患病学生的转诊转运。

(六)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1、将学生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工作纳入各医疗卫生单位目标责任管理内容。

2、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3、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预警措施。

(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1、将学生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工作纳入各学校目标责任管理内容。

2、与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3、督促学校落实预警措施。

三、当本方案规定的传染病在学校出现以下情况时,由当地疾控机构提出停课建议,报辖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会商同意,发病学生所在班及宿舍的学生应停课一周,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但学生所患传染病为疫苗可预防疾病(甲肝、麻疹、流脑、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感、水痘),且患病学生所在班和宿舍85%以上学生已接种过预防该病的疫苗时,则与患病学生同一班级和同一宿舍的学生不需停课,只对未接种疫苗的学生及时补种相关疫苗。

(一)当一周内一个班,甲肝、戊肝、伤寒和副伤寒、流脑、麻疹发生2例,或者痢疾、猩红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水痘3例,或者流感、感染性腹泻、其它上呼吸道感染发生,或者食源性和水源性疾病发生10例时;

(二)当一周内一个学校,流脑、麻疹、甲肝、戊肝、伤寒和副伤寒发生2例,痢疾、猩红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水痘发生5例,感染性腹泻发生10例,流感、食源性和水源性疾病、其它上呼吸道感染发生15例时。

四、停课后卫生和教育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一)学校应采取的措施

1、落实患病学生的隔离治疗,保证患儿在病情痊愈、规定隔离期内不得返校上课。

2、将学生发病情况向辖区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加强晨检,及时发现潜在的病人。

4、对停课学生及家长开展健康教育,使其掌握防病知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对发病学生所在教室及宿舍开展一次终末消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环境开展消毒。

6、对放假回家的学生,至少每天一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健康状况,当得知学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学生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7、对疫苗可预防疾病,建议未接种过的儿童开展预防接种。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采取的措施

1、对本单位接诊的患病学生,负责落实患病学生的隔离治疗措施;立即赶赴学校和学生家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辖区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流调情况。

2、指导对学校停课教室及宿舍的终末消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环境开展消毒。

3、对发病学生的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

(三)辖区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采取的措施

1、通过传染病疫情信息网,每天监测本地学生传染病发病情况,发现上述情况后,及时通知患传染病学生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相关处理措施。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对患病学生所在学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评估。

2、参与学校的健康教育、消毒及对停课学生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3、根据实际情况,对疫苗可预防疾病(甲肝、伤寒、麻疹、流脑、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提出应急接种方案,报请辖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批准后实施。

4、对伤寒和副伤寒、痢疾、流脑、猩红热、感染性腹泻等细菌性传染病,提出密切接触者预防性服药措施,报请辖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5、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辖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6、向患病学生所在乡镇的学校发出预警信息。

(四)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迅速派卫生监督员到达患病学生所在学校,对食品、饮用水和校舍卫生、学校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学校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并现场监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医疗机构

1、接诊了学生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机构,如属传染病定点救治机构,按规定对学生落实隔离治疗措施,如不属传染病定点救治机构,由应按首诊负责制的要求,落实患病学生的转诊转运。

2、作好应急医疗救治的准备工作,包括应急病床、救治专班和医疗设备、药品的准备。

3、派相关专家到发病乡镇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六)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1、派专人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督促落实预警措施。

2、与教育行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关注疫情发展动态,作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1、派专人督促学校落实预警措施。

2、通知患病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学校做好防控工作。

3、作好更大规模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准备。

四、当学校发生传染病达到卫生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288号)报告标准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调查、处理规范要求执行。

2019-01-03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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