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机构概况
中心简介
领导成员
中心科室设置
主要职能
联系我们
中心动态
·市疾控中心行后党支部召开党的
·我中心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
·市卫计委组建的首届健康管理师
·市疾控中心开展职工工间操培训
·我中心引进先进彩色超声诊断仪
·我中心陈玲在全省疾控系统“践
·我中心陈玲在全市演讲比赛中获
·我中心赴咸宁市学习创卫和健康
社会服务
重要文件
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暂行条例
 

一、 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暂行条例

(1984年5月10日 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结核病是全国重点防治的疾病之一。为了明确结核病防治的任务,进一步加强防治工作,在总结建国以来防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认真挖掘潜力,组织力量,实行领导、专业人员、群众三结合,积极开展综合防治,尽快把疫情降下来,以达到控制结核病的目的。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加强农村和工矿、城市的防痨工作。积极发现和消灭传染源,切实抓好卡介苗接种工作。坚持防治工作的主动性、经常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和健全全国结核病防治科研技术系统,卫生部成立全国结核病咨询组,并在北京、上海分别设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分中心。
         第五条 根据国家行政区划和产业系统设结核病防治机构:
          甲 结核病防治所的设置:
          省 (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防治所;
          地 (省辖市、自治州、盟)结核病防治所;
          县 (旗、省辖市区、地辖市)结核病防治所,或在防疫(病)站内设结核病防治科;
          铁路、交通、厂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
          乙 结核病医院的设置:
          省地两级在已建立结核病防治所的地区可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结核病医院,或在省地两级结核病防治所内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县级根据需要设观察床,或在县医院内设结核病床。
          丙 县以下不设结核病防治机构,可与整个医疗卫生网并用。
          第六条 结核病防治网的组成: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科)、结核病医院和其它结核病专业机构;
          公社卫生院、地段医院的防痨医生或防痨组织;
          大队、工厂、街道等基层卫生人员;
          综合性医院结核科或有关科室(肺科、传染科);
          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
          各类学校保健科、卫生室或保健老师。
          第七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在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所指导。
          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综合性医院结核科或有关科室,在防治业务上受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所指导。

第三章 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第八条  卫生部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咨询组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措施以及技术规范、科学研究、国内协作、干部培训、国际学术交流等提出建议,并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咨询任务。
         全国结核病防治研究中心、分中心负责指导全国特别是分工联系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收集整理结核病有关资料,制订统一的防治技术规范;协助政府制订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和科研计划,进行防治效果考核评价的研究;承担全国结核病防治、科研骨干的培训工作;组织联系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第九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是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科性防治事业单位,是国家卫生组织的组成部分,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领导。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包括县防疫(病)站结核病防治科)是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者和业务指导者,应努力提高防治工作质量,减少发病,降低死亡率,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订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年度计划或专题工作计划,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
        二、执行全国结核病登记报告制度,对本地区有计划地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以了解疫情动态,考核防治效果。
        三、做好病人发现,开展全程管理下的门诊治疗,坚持查出必治、治必彻底的原则;治疗和管理的重点对象是新发现的传染源病人;落实化学治疗,提高服药率、验痰率和治愈率。
        四、组织安排好卡介苗接种和儿童防痨工作,以及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开展防痨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六、采用多种形式,组织业务学习,培训结核病防治人员。
        七、积极开展以提高防治技术水平为主的科学研究;充分发动群众,开展技术改革,推广合理化建议,改进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以提高防治工作质量。
        八、做好国内外有关科技情报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总结防治经验,进行学术交流。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在执行上述任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省、地结核病防治所着重制订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评价防治效果,培训防痨人员;县级结核病防治所(科)着重组织指导基层,共同做好病人发现、登记报告、治疗管理和卡介苗接种工作;铁路、交通、厂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科)负责本单位防治计划和具体防治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 结核病医院是专科性医疗事业单位,是结核病防治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做好本地区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工作,收治急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如急症、并发症以及需作鉴别诊断的疑难病症,努力提高病床周转率和降低病死率;搞好临床研究和人员培训。
        结核病医院还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扩大预防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所的统一组织安排下,负责一定的防治工作。
        综合性医院结核科或有关科室的主要任务与结核病医院相同。
        第十一条  未建结核病防治所的地区,如有结核病专业机构,应承担结核病防治所的职责,负责该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性医院、儿童医院、产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机构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下与结核病防治所密切合作,承担病人发现、卡介苗接种、儿童防痨等一定的任务。

第十三条  中华医学会结核病科学会和中国防痨协会应积极开展防治学术活动和防痨宣传教育,出版专科杂志,报道国内外科研成果及先进防痨经验,普及防痨知识,推动防痨工作开展。


第四章 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科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配备好精干有力的领导班子。
        省、地结核病防治所根据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设预防、门诊、住院以及相应的业务科室。
        县级结核病防治所一般不设科室,由所长统一安排;如工作确实需要,可设相应的业务组、室。
        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相应的业务科室。
        结核病医院应设预防科,此外参照《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设置其它科室。
         第十五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的人员编制应按所辖地区人口数和疫情来确定。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的编制数:
        省(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所1580人;
        百万以上人口城市的市结核病防治所2580人;各区结核病防治所按每2万人口配1人;100万以下人口城市的市结核病防治所1520人;
        地级结核病防治所1540人;
         县级结核病防治所515人;
        5万职工以上的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结核病防治所1015人;少于5万职工可按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人员。
         以上编制内,业务人员所占比例不小于80%。结核病防治科可根据所辖地区人口数和疫情酌情配备人员。
         省、地结核病防治所病床部分和结核病医院的编制,参照《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制定,其预防科人员不按床位比例计算,可参照结核病防治所另列编制。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人员可从卫生部门现有人员中调配。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医学院校毕业生补充到防痨队伍中去。
        第十六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名级医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制订科学的防治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医务人员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鼓励防治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对技术精益求精。保证业务技术人员每周至少有5/6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不得任意调动他们搞非业务活动。
        执行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条例,做好技术考核和技术职称晋升工作;除基础知识和医疗基本技术外,要着重考核防治专业技能。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或有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坚持勤俭办事业方针,加强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合理组织业务收入。努力做好后勤供应,保证事业发展。
         防治经费必须有保证,要按所辖地区人口数、疫情和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拨给经费。对于有计划普查、查痰以及对经济困难的传染源病人要酌情减免。工矿企业职工的家属子女应从福利费内适当照顾。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的一些必要经费也要给予解决。
         第十八条 结核病防治所要主动与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化工等部门联系,提供计划,以保证药品、菌苗和防治器材的供应。对药品、菌苗要保证质量,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制定各级结核病防治所的装备标准,重视显微镜X光机、冰箱等必需器材的配备。
        第十九条  对于在工作中接触结核病人、病菌、感染实验动物及其环境的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保健津贴。对长期、较多量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应与综合医院放射科人员享有同样待遇。对于工作流动较大的防治人员,在劳保用品、交通、生活等方面,应酌情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二十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宜设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地,交通比较方便的地方,以利于群众就医和工作开展。结核病医院的设置地点也要考虑交通条件,使危急病人得到及时的诊治。

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 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 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 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 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 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四章 调查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结核病疫情和传染源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地区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集体结核病检查,查明传染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二十四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必须按下列规定时间,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出《结核病报告卡》:
  (一)监测区在24小时内报告;
  (二)城市非监测区在1周内报告;
  (三)农村非监测区在两周内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承担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接到《结核病报告卡》后应对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结核病统计报表是国家取得结核病患、发病登记资料的重要来源,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章 治疗

  第二十七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收治的肺结核病人,应当按《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不能按工作手册和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必须将肺结核病人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全国结核病防治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遇有疑似结核病的就诊病人,应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中心卫生院。

  第二十九条 已确诊的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按结核病防治要求,主动配合治疗单位的治疗与管理。

第六章 控制传染

  第三十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下列从业人员中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的,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单位和当地卫生监督管理机构: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
  (三)教育、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一)新参加工作、参军、入学的人员;
  (二)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四)排菌期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避免可能传播结核病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结核病病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规定的卫生要求对结核菌污染的污水、带有结核病菌的排泄物和痰液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经常接触结核菌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专门用语定义如下:
  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感染性疾病。
  肺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肺部慢性感染性疾病。
  传染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的肺结核病。
  菌阴活动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阴性,X线检查有活动性、或有结核性胸膜炎。
  排菌期肺结核病:痰结核菌检查阳性期间的肺结核病。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及其分中心,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和结核病防治科(防痨科)等结核病专业的防治机构。
  化疗管理:主要包括全程督导和全程管理,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每次用药均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通过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及误期追回的管理方法。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肺结核诊断标准 WS288-2007

内容介绍:本标准规定了肺结核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级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肺结核的诊断和报告。

(一)疑似病例: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1.痰结核菌检查阴性,胸部X线检查怀疑活动性肺结核病变者;
  2.痰结核菌检查阴性,胸部X线检查有异常阴影,病人有咳嗽、吐痰、低烧、盗汗等肺结核症状或按肺炎治疗观察24周未见吸收;
  3.儿童结核菌素试验(5个单位,相当于12000)强阳性反应者,伴有结核病临床症状。
  (二)确诊病例: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1.痰结核菌检查阳性(包括涂片或培养);
  2.痰结核菌阴性,胸部X线检查有典型的活动性结核病变表现; 
  3.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 
  4.疑似肺结核病者,经临床X线随访、观察后,可排除其他肺部病变;
  5.临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之胸腔积液,可诊断结核性胸膜炎。

附:全文

《肺结核诊断标准》等4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于200881日起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卫通[2008]2

 现发布《肺结核诊断标准》等4项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WS 288-2008 肺结核诊断标准

WS 289-2008 霍乱诊断标准

WS 290-2008 钩端螺旋体病诊断标准

WS 291-2008 麻风病诊断标准

以上标准于20088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TAG: 《肺结核诊断标准》  

 

肺结核诊断标准ws 288—2008

肺 结 核 诊 断 标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01-16发布 2008-08-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公告(2005年第146号),GB15987—1995《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传染病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剑君、成诗明、周林、邹级谦、屠德华、端木宏谨、高微微、赵雁林、潘毓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肺结核诊断依据、诊断原则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肺结核的诊断、报告。

    2 诊断依据
    2.1 流行病学
    结核患者发病时,大多不易查出其传染来源。当易感者与具传染性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时被感染。
    2.2 临床表现
    2.2.1 症状
    咳嗽、咳痰2周,或咯血为肺结核可疑症状。
    多数起病缓慢,部分患者早期可无明显症状,随着病变进展,患者可表现咳嗽、咳痰、咳血痰或咯血,盗汗,疲乏,间断或持续午后低热,背部酸痛,食欲不振,体重减轻,女性患者可伴有月经失调或闭经,部分患者可有反复发作的上呼吸道症状,儿童还可表现发育迟缓等。
    少数患者起病急剧,特别是在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干酪性肺炎以及结核性胸膜炎时,多伴有中、高度发热,胸痛和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等。
    当有支气管结核时,咳嗽较剧,持续时间较长;支气管淋巴瘘形成并破入支气管阻塞气道或支气管结核导致气管或支气管狭窄,可伴有气喘和呼吸困难。当肺结核合并肺外结核时,还可表现肺外器官相应症状。
    当肺结核合并其他病原菌感染时,多有中、高度发热,咳痰性状将会有相应变化,如咳黄、绿色痰等。
    少数患者还可伴有结核变态反应引起的过敏表现,包括:结节性红斑、疱疹性结膜炎和结核风湿症等。
    患者可以以一个或多个症状为主要表现,有少部分患者即使肺内已形成空洞也无自觉症状,仅靠胸部影像学检查时发现。
   2.2.2 体征
    早期肺部体征不明显,当病变为大叶性干酪性肺炎时,局部叩诊呈浊音,听诊可闻及管状呼吸音,有空洞合并感染或合并支气管扩张时,可闻及干或湿性的啰音。
    少部分患者延误诊治时间较长或合并一侧肺不张时,可表现气管向患侧移位,患侧胸廓塌陷、肋间隙变窄、叩诊为浊音或实音、听诊呼吸音减弱或消失;健侧胸廓饱满、肋间隙增宽、叩诊为过清音等。
    当病情严重时,患者除呼吸系统体征外,还可表现面色萎黄,结膜、甲床和皮肤苍白以及消瘦等相应部位体征。
    当肺结核合并结核性胸膜炎时,早期于患侧可闻及胸膜摩擦音,随着胸腔积液的增加,患侧胸廓饱满,肋间隙增宽,气管向健侧移位,患侧叩诊呈浊音至实音,听诊呼吸音减弱至消失。当积液吸收后,若有胸膜增厚、粘连,则气管向患侧移位,患侧胸廓可塌陷,肋间隙变窄、呼吸运动受限,叩诊为浊音,听诊呼吸音减弱。
    2.3 胸部影像学检查
    不同类型肺结核的典型胸部影像学表现如下:
    2.3.1 原发性肺结核表现为原发病灶及胸内淋巴结肿大或单纯胸内淋巴结肿大。
    2.3.2 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表现为两肺广泛均匀分布的,大小、密度一致的栗粒状阴影;亚急性或慢性者病变以上、中肺野为主,病灶可相互融合。
    2.3.3 继发性肺结核胸片表现多样,轻者可仅在肺尖部呈现斑点状、索条状阴影或锁骨下浸润、或边缘清晰的结核瘤,重者可呈大叶性浸润、空洞形成、支气管播散、大叶或小叶性干酪性肺炎。反复进展至晚期病变,胸片常显示单发或多发纤维厚壁空洞及病龄不同的新旧支气管播散灶,多伴胸膜增厚、心脏气管移位、肺门上提、肺纹理呈垂柳状、代偿性肺气肿等改变。
    2.3.4 结核性胸膜炎分为干性胸膜炎及渗出性胸膜炎。干性胸膜炎X线无明显阳性征象。渗出性胸膜炎可有小量胸腔积液,影像学表现为横隔阴影增厚、肋膈角变浅。若出现中等量或大量胸腔积液,可表现为外高内低分布均匀大片致密阴影。
    2.4 实验室检测
    2.4.1 结核分支杆菌细菌学实验室检查:痰涂片检查(见附录A.1.2)及分支杆菌分离培养(见附录A.1.3)是常用两种检查方法。每例初诊患者应至少涂片检查3份痰标本,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培养检查。
    2.4.1.1 痰涂片镜检结果
    2.4.1.1.1 抗酸杆菌阴性(-):连续观察300个不同视野,未发现抗酸杆菌。
    2.4.1.1.2 抗酸杆菌阳性:
    ——报告抗酸杆菌菌数:18/300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39/100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19/10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19/每视野
    ——抗酸杆菌阳性(++++):10/每视野
    2.4.1.2 培养结果
    2.4.1.2.1 分支杆菌培养阴性(-):培养8周未见菌落生长者。
    2.4.1.2.2 分支杆菌培养阳性:
    ——分支杆菌培养阳性(+):培养基斜面菌落分散生长,占据斜面面积的1/4以下者。
    ——分支杆菌培养阳性(++):培养基斜面菌落分散生长,占据斜面面积的1/2以下者。
    ——分支杆菌培养阳性(+++):培养基斜面菌落密集生长或部分融合,,占据斜面面积的3/4以下者。
    ——分支杆菌培养阳性(++++):培养基斜面菌落密集生长呈苔样分布,占据全斜面者。
    2.4.2 结核菌素试验:主要采用结核菌纯蛋白衍生物(PPD)(见附录A.2)。
     结核菌素试验72h48h96h)检查反应。以局部皮下硬结为准。
    2.4.2.1 阴性:硬结平均直径﹤5mm或无反应者为阴性。
    2.4.2.2 硬结平均直径5mm9mm为一般阳性。
    2.4.2.3 硬结平均直径10mm19mm为中度阳性。
    2.4.2.4 硬结平均直径20mm(儿童15mm)或局部出现水疱、坏死及淋巴管炎者为强阳性。
    2.4.3 抗结核抗体检查等其他辅助诊断方法可供参考。
    2.4.4 组织病理检查。

    3 诊断原则
    肺结核的诊断是以细菌学实验室检查为主,结合胸部影像学、流行病学和临床表现、必要的辅助检查及鉴别诊断,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的。咳嗽、咳痰2周或咯血是发现和诊断肺结核的重要线索。痰涂片显微镜检查是发现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最主要的方法。

    4 诊断
    4.1 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4.1.1 5岁以下儿童:具备2.12.2者;或具备2.22.4.2.4者。
    4.1.2 具备2.3中任一条者。
    4.2 临床诊断病例
    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4.2.1 具备2.3中任一条及2. 2者。
    4.2.2 具备2.3中任一条及2.4.2.4者。
    4.2.3 具备2.3中任一条及2.4.3.
    4.2.4 具备2.3中任一条及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者。
    4.2.5 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4.3 确诊病例
    4.3.1 痰涂片阳性肺结核诊断
    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2份痰标本涂片抗酸杆菌检查符合2.4.1.1阳性结果中任一条。
    ——1份痰标本涂片抗酸杆菌检查符合2.4.1.1阳性结果中任一条,同时具备2.3中任一条者。
    ——1份痰标本涂片抗酸杆菌检查符合2.4.1.1阳性结果中任一条,并且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符合2.4.1.2阳性结果中任一条者。
     4.3.2 仅分支杆菌分离培养阳性肺结核诊断
    符合2.3中任一条,涂片阴性并且结核分枝杆菌培养符合2.4.1.2阳性结果中任一条者。
     4.3.3 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5 鉴别诊断
    肺结核的症状、体征和影像学表现同许多胸部疾病相似,在诊断肺结核时,应注意与其他疾病相鉴别(参见附录B)。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结核病分类 02010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结核病的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结核病的诊断、治疗、预防。
  结核病分类
   2.1 原发性肺结核
  原发性肺结核为原发结核感染所致的临床病症。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
   2.2 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包括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2.3 继发性肺结核
  继发性肺结核是肺结核中的一个主要类型,包括浸润性、纤维空洞及干酪性肺炎等。
     2.4 结核性胸膜炎
  临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胸膜炎。
  包括结核性干性胸膜炎、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结核性脓胸。
     2.5 其他肺外结核
  其他肺外结核按部位及脏器命名,如:骨关节结核、结核性脑膜炎、肾结核、肠结核等。
    3 病变部位、范围 
  肺结核病变部位按左、右侧、双侧,范围按上、中、下记录。
    4 痰菌检查
  痰菌检查是确定传染和诊断、治疗的主要依据。痰菌检查阳性以()表示,阴性以(-)表示。需注明痰检方法,如涂片(涂)、培养(培)等,以涂(),涂(-),培(+),培(-)表示。当病人无痰或未查痰时,则注明(无痰)或(未查)。
    5 化疗史
  分为初治与复治。
  初治:凡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用药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新发病例。 
  复治:凡既往应用抗结核药物一个月以上的新发病例、复发病例、初治治疗失败病例等。
    6 病历记录格式
     6.1 按结核病分类、病变部位、范围,痰菌情况、化疗史程序书写。如:
  原发性肺结核 右中 涂(-),初治
  继发性肺结核 双上 涂(+),复治
  原发性肺结核 左中 (无痰),初治
  继发性肺结核 右上 (未查),初治
  结核性胸膜炎,左侧 涂(-),培(-),初治
     6.2  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可注明(急性)或(慢性);继发性肺结核可注明(浸润性)、(纤维空洞)或(干酪性肺炎)等。并发症(如自发性气胸、肺不张等),并存病(如矽肺、糖尿病等),手术(如肺切除术后、胸廓成形术后等)可在化疗史后按并发症,并存病,手术等顺序书写。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
 (2001-201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十三日
 
        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卫生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当前我国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肺部。结核病在全球的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其中80%在农村。据200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我国现有结核菌感染者4亿人,结核病患者500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200万人。每年因患结核病死亡的人数达到15万人。结核病是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从1981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与实施了两个全国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1992-1999年,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开展了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利用中央防病经费在河南等15个省(自治区)实施了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其间,项目地区累计免费诊断并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120余万例,治愈率从50%提高到90%。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任务艰巨。当前,全国仍有一半的地区还没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教育还不够普及;结核病防治能力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同时,流动人口的骤增、耐药结核病的蔓延、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致使结核病疫情恶化,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在今后10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预计全国将新增结核病患者2000万-3000万人,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西部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全国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三)到2005年,全国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200万人;到2010年达到400万人。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五)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要加强省、地(市)、县(市)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县(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能够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履行对所辖县(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中央和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要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求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各地区对高危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结核病防治培训大纲,编写结核病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医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六)加强应用性研究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攻关计划和优先项目。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要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参加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01~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结核病防治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2001年起,中央财政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地方各级财政也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同时要合理统筹使用赠款、贷款,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考核与评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国务院。
  (注:本规划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11013日 实施日期:20011013日 (中央法规)

七、我国结核病防治主要政策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国务院制定了《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在指导原则中指出:"对西部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实行肺结核病人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这充分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份实行了不同经费来源的结核病控制项目。在实施项目的省份都实行了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进行免费检查和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免费检查的范围包括:胸部透视、摄X光胸片和痰涂片检查。免费治疗仅限于提供统一方案的抗结核药物,其他费用自理。这样就解决了病人就诊和治疗的主要不住院问题。

为控制结核病疫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国家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充分利用国际资金,落实各种行之有效的结核病防治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防治政策,现将国家结核病防治的主要政策介绍如下:

一、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归口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含个体开业医生)凡是发现可疑肺结核或肺结核病人,必须推荐、转诊到当地结防专业机构(市结核病防治院和各县、市、区疾病控制中心)进行登记、检查,统一实行全程督导化疗管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及时上报疫情。

二、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检查和免费治疗

()免费对象

所有疑似肺结核病人(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在结防专业机构登记治疗的肺结核病人。

()免费范围

1、免费检查

首次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免费拍胸部正位片一张和免费查痰;在门诊登记治疗的肺结核病人治疗期间免费做三次痰菌复(初治256月末,复治258月末)

2、免费治疗

凡经结防专业机构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均可享受国家统一提供的免费抗结核药品(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等5种药物)治疗,其中,初治6个月,复治8个月。复治涂阳病人只能获得一次免费治疗机会,经规定的复治涂阳化疗方案治疗后,痰菌仍然阳性者(复治失败病人),不再提供免费治疗。

除此之外的检查、治疗(包括住院治疗)均不能免费。

三、有关激励政策

为充分调动各级医务人员参与结核病防治的积极性,国家对结核病防治部分工作实行物资奖励和经费补助,具体有:

1、报病奖励:对于报告、转诊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的医务人员,每例奖励20元。

2、病人管理费:对于督导管理病人服药的医务人员,每例给予60-120元的经费补助。

3、追踪补助费:对于协助结防专业机构追踪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的医务人员每例补助20-35元。

四、为贫困肺结核病人提供治疗期间的交通补助费(20089月始)

()补助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 (1)贫困地区农村的贫困人群。(2)非贫困地区农村的特困户和五保户。(3)贫困和非贫困地区城镇的下岗工人、失业人员、低保人员等贫困人群,贫困和非贫困地区未享有医保的流动人口、劳教或者刑满释放未就业人员、在校的贫困大中小学生、残疾人。

()补助标准

初治方案病人每月复查一次,每次补助10元,共补助60元;复治方案病人每月复查一次,每次补助10元,共补助80元。

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对象,到结防专业机构就诊时请带齐相关证明材料,特困户和五保户需持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他病人需持村委会或街道办的证明。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享受补助诊治协议书,承诺按要求规律服药、完成规定的疗程、按时复查并送痰检标本。

此外,国家还对到结防专业机构检查的涂阳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家人、同事、同学等),每人发5元交通补助费。

2011-2-20 10:35:4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